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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,请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“合格投资者”。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章第十二条:“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,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:(一)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;(二)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。前述“金融资产”包括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计划、保险产品、期货权益等。”
如果您进入、访问、浏览或使用本网站或/和本网站内任何页面,即被视为您声明及保证为“合格投资者”,并视为您已同意接受本网站所有条款与条件的约束。 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章第十四条:“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,不得通过报刊、电台、电视、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、报告会、分析会和布告、传单、手机短信、微信、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,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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